本报记者 徐颖
案例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案例回顾】2014年4月,延安火车站工商所接到6名消费者联名举报,反映2013年在延安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6辆不同品牌的小轿车使用不久出现油漆不均匀、后盖厢等处油漆不光滑、引擎盖内有凹凸小坑等问题且购车时销售人员未予说明,随后消费者与该公司多次交涉,但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联名向工商部门投诉。
【维权结果】执法人员查明,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上述6辆小轿车曾于2013年8月露天存放时遭遇过冰雹袭击,致使车身油漆留下瑕疵,为减少损失,该公司曾对6辆车重新喷漆并低价处理,有车辆维修派工单、销售合少损失,该公司曾对6辆车重新喷漆并低价处理,有车辆维修派工单、销售合同及购车发票为证。经工商部门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5.3万元的赔付款,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消费者根据车价高低分别获1万至5千元不等的赔偿款。之后,工商部门因当事人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对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二:微信点赞送礼不兑现案
【案例回顾】2014年4月,榆林市工商局高新分局响水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榆林高新区某商家宣传,通过微信点赞38个即可送礼品,但消费者集齐38个点赞后在指定时间前到商家处兑奖,商家却表示礼品已送完,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给予帮助。
【维权结果】执法人员查明,该商家微信宣传点赞38个即送礼品情况属实,但由于当天礼品准备不足,投诉人兑换礼品时礼品确已送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下同)第16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商家指出,即使当天礼品送完也要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随后把礼品补上,履行双方约定。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同意按约定赠送礼品。
案例三:网络购物维权案
【案例回顾】2014年9月,王某在某电商网站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两个月后手机出现无法充电,屏幕脱胶现象,于是到该品牌手机售后部维修,售后部经检查告知王某手机非正品,不予维修。王某随即与网上手机卖家联系,但商家声称手机是正品。无奈之下王某向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投诉。
【维权结果】执法人员委托工信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后,结果显示该手机入网许可证属伪造,系假冒商品。随后,工商部门与该电商网站联系,要求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6条,对被投诉商家采取措施,同时要求网站督促商家履行承诺,尽快给王某退还手机款。经调解,王某如愿拿到了退回的全额手机款。
案例四:无照从事医疗美容经营伤害案
【案例回顾】投诉人小卫向旬阳县工商局投诉,称其在从事美容祛斑服务的李某处支付3800元做了一次面部激光祛斑治疗,初期效果良好但4个月后出现反弹;李某在为其做了二次祛斑后小卫面部出现红肿和疙瘩,且斑块比之前更严重,经医疗鉴定为灼伤所致面部炎症皮损及色素沉着,后经长达两年6次治疗,色素沉着仍无明显改善,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此,小卫要求李某支付20.6万元的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李某不予理睬,小卫无奈投诉。
【维权结果】经调查,李某在未办营业执照、无医疗资质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容医疗经营活动。《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工商部门依法要求李某对小卫给予赔偿。鉴于李某经济能力,经多次调解,李某向小卫支付了4.3万元前期治疗费、万元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工商部门对李某无照经营行为另案处理。
案例五:超市购物被砸伤头部医疗纠纷案
【案例回顾】2014年3月,马某在某超市选购牛奶时不幸被货架上倒下来的广告牌砸中头部,当时该超市叫来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后,该超市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不愿承担其余医疗费和相关损失费。马某于是向延安市工商局宝塔分局投诉。
【维权结果】经执法人员调查,马某在该超市购物时被货架上的广告牌砸伤头部属实,但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问题上。工商部门随即提取了马某住院资料、照片及相关证据,并依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该超市同意付清马某医疗费3.5万元,并一次性赔付其他费用2.6万元。
案例六:逾期交房不退房款案
【案例回顾】李先生向宝鸡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112750元购房,但该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房。为此,李先生不满意要求退房,但公司不同意退房退款,只给李先生退还了6万元,余款5万多元多次推诿不予退还,李先生无奈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维权结果】经调查,李先生与该公司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未按期交房视为违约,需全额退还购房款。执法人员依据《合同法》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协议,房地产公司向李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还了购房余款52750元。
案例七:销售手机以旧充新案
【案例回顾】2014年4月,小李在安康市某商家购买了一部苹果5S新手机,购买后小李发现手机在当年2月就已被激活,且发票注明的手机串码与手机上的不一致,要求商家换货,商家不予处理,小李于是向城西工商所投诉。
【维权结果】经调查,小李所买手机内部的电子串码和内侧标签串码不一致,确系翻新手机。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五十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协议,商家向小李退还全额购机款。工商部门对商家销售翻新手机行为另案处理。
案例八:使用问题除草剂受损案
【案例回顾】2014年11月,岳先生向宝鸡市工商局金台分局投诉,反映其近期在某商家购买的10包除草剂使用后导致4亩小麦发黄枯死,商家不予赔偿。
【维权结果】调查表明,岳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且出示了购买除草剂小票。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和第62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商家最终赔偿了4亩小麦产量折价损失2800元。
案例九: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案
【案例回顾】2014年12月,榆林市工商局高新分局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汽贸公司购买的价值9万多元的小轿车使用不到10天,在行驶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致轮毂折断,但该公司以人为操作不当为由不予处理。为此,张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维权结果】经查,张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商部门依据《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被诉方提供张先生操作不当的证据同时组织调解,最终经营者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并免费更换了受损的轮胎和其他配件。
案例十:电视购物开箱损坏拒退案
【案例回顾】2014年8月,赵先生在某电视台购物频道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到货开箱后却发现该电视屏幕破裂,且送货人员开具的证明也载明开箱即发现屏幕破裂的情况,但购物频道坚称已开箱不予处理,赵先生无奈反映到工商部门。
【维权结果】工商部门查实情况后,依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规定,组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购物频道向赵先生赔礼道歉并为其更换了新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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