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2箱“内供”酒被银行卖了
据公开资料显示,蔡先生于2008年12月22日,在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原齐镇信用社)贷款25万元,担保人是其朋友张先生,贷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方式为按季清息、到期还本。2009年8月份,他因非法输入劳务罪被判刑,入狱2年6个月,于2011年出狱,他近几年做生意,经济情况有所好转,遂向眉县农商银行齐镇支行提出全额偿还原来那笔贷款的本息,但银行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名下的542箱(每箱6瓶)“内供”白酒私自以50元一瓶的价格处置,用于该行内部的招待用酒、或者变卖,以归还贷款本金。
记者采访遭涉事银行各种理由推诿
3月23日下午,《阳光报》记者来到了眉县农商银行办公室,待记者主动出示新闻记者证后,该办公室人员称:“上级部门给我们交代过的,媒体来采访必须出示‘采访证、记者证、身份证\’,在三证齐全下,我们银行方可接受采访。”记者向该人员提出所谓的“上级部门”是哪个部门?而此项规定又是谁制定的?有没有上级文件支撑这说法?该工作人员没有作出回应。
不一会儿,来了一位自称该行的杨行长称:“领导去外地开会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你们留下采访提纲,待我向领导沟通完后给你们回复。”随即记者提出:“方便告知董事长电话吗?我们进行电话采访。”该杨姓行长又以领导开会为由而婉拒记者采访。随后,记者留下了采访提纲,截至3月27日中午,银行未作出任何回应。
3月27日下午,本报记者再次来到该银行,见到了该行董事长瞿睿,记者说明原由后,他称:“我们这块统一由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下来我们将与该新闻发言人取得联系,由于你们未提前预约,随后根据新闻发言人的时间,再告知你们时间进行采访。”
食药部门介入调查
记者离开该银行后前往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法规科同志出示了一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在2013年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在这份文明中明确规定了“不准生产‘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最后,记者向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股反映了情况,该股田姓工作人员对记者反映的问题予以登记后称,将做进一步调查。
律师:此做法属于违规行为
带着李姓市民心中疑惑,本报记者也咨询了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史亮律师,他表示,此做法属于违规行为,售卖商品必须符合商品的相关信息(质量、质检、包装),符合相关规定后商品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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