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年轻气盛的陇县男子王某某对着一纸判决书,悔恨不已。他因危险驾驶罪,被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乘坐人田某某),沿陇县县城千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造成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吴某某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指使田某某顶替,两人一起将吴某某送往医院。民警到来后,王某某称自己只是乘车人,田某某称自己是驾驶员,民警觉得此事可疑,对两人的血液都进行了提取。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7mg/100ml。后田某某因害怕,主动承认驾驶员实为王某某。通过监控视频分析和调查取证,民警最终确定车辆驾驶人为王某某。
检察官说法
中酒精含量达到20至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车肇事难逃,自作聪明找人顶包,难逃法网终被处罚。世上没有后悔药,法律红线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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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陇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