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然)男子私造枪支、炸药用以打猎补贴家用,触犯刑法被判刑。18日,记者从仪陇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合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5年6月30日下午,仪陇县公安局土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该县铜鼓乡凌云寺村村民刘某家中藏有枪支弹药以及弓弩飞镖等违禁物品。“接警后,派出所民警随即赶赴现场调查。”仪陇县土门派出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民警询问,刘某当场承认家中藏有火药枪和黑火药等违禁物品。随后,民警在刘某家中查获了两支火药枪、黑火药、弓弩等大量违禁物品。由于刘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和持有枪支,2015年7月1日,仪陇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
在审讯中,43岁的刘某交代曾跟随父亲学习制造火药枪的技术,并从父亲家拿回了一支长1.5米的火药枪和部分弹药,在家附近的田野山头打野鸡、野兔,卖钱补贴家用。随后,刘某又在仪陇县乡镇上购买了硝、硫酸钾、铁砂子、硫黄以及几根长短不一的空心钢管,制造了枪支、火药、炸药,用于打猎。2015年春节前,他又买回了一把弓弩和数支飞镖用于打猎。每当政府统一收缴枪支时,他便把枪支弹药藏在家中一直没有上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刘某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具有一定杀伤力,在近距离射击时足以致人受伤。
12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私自存积黑火药1700多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火药枪两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该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合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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