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起,该县辖区内食品经营、农村集体聚餐、各类食堂、食品摊贩、农家乐、小餐桌等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3人以上包括3人)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项将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每个保险周期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每次食品安全事件赔偿限额60万元;每次事件死亡、伤残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每次事件每人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基础保费按常住人口每位公民0.5元标准由政府托底购买保险服务。
据悉,麟游县引入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化保险机制,目的在于发挥保险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真正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助推器”、保障食品安全的“稳定阀”,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互惠共赢,推动形成政府、食品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本报记者张亮通讯员丑晓辉魏天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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