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建部门负责。气象与城建部门要尽快对接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涉及国计民生重要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落实防雷措施。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在保障措施方面,市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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