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烟花爆竹虽能营造喜气和热闹的氛围,但随之而来的噪声、硝烟和废弃物严重破坏环境,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记者 11月 28日获悉,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在宝鸡市大范围实行最严的“禁炮令”。根据《通告》精神,禁燃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通告》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并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带头执行规定。
禁燃范围扩大至 4区 13个镇街
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与部队驻地、车站和广场、城市道路、加油站、山林、文物保护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七类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结合宝鸡市铁腕治霾和安全生产的实际,今年宝鸡市又明确划定了增加的禁燃区域,包括金台、渭滨、陈仓、高新4个区和凤翔县城关镇、陈村镇、长青镇,岐山县凤鸣镇、蔡家坡镇,扶风县城关街道办、绛帐镇,眉县首善街道办、常兴镇,陇县城关镇、东风镇,千阳县城关镇、草碧镇 13个镇街。在禁燃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销售和运输烟花爆竹均实行许可制
根据《通告》,宝鸡市严格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对经由道路、铁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实行许可管理,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监部门依照《条例》高限处罚;对违反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域和禁止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严管非法销售和违规燃放
《通告》发布后,市政府成立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区和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由公安、城管、安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加强管控,及时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镇街、村组实行分片包干,对禁燃区大街小巷、居民小区进行监控,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居民要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强行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各级住建、交通和商务部门要相应做好物业企业禁放宣传、客运车辆及站点的安全检查及加油站、加气站监管巡查等工作。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广大群众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0917-3268334、 110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0917-3260359、12369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17-3260514、12350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0917-3206789本报记者陈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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