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16名被告人因非法捕猎野生鸟类65918只,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共计1600余万元,其中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三被告被判赔偿1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石成明伙同马永红、马玉柱向刘某等13人传授捕获鸟类的方法和工具,刘某等13人分别在五河县小圩镇、申集镇、东刘集镇等地,非法捕猎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捕获后由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收购销往外地。
2017年10月13日,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接电话举报后立案调查,并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人员所捕获的鸟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均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类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对这四种鸟类的社会价值进行鉴定。2018年5月25日,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鉴定报告书》认定,案涉的灰头鹀、栗鹀、黄胸鹀、黑水鸡鸟类样品价值认定为:灰头鹀、栗鹀、黄胸鹀、黑水鸡参考单价为300元/只。
五河县法院在审理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等非法狩猎案中,已查明刘某等13名被告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数量,总计达65918只。另查明,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在现场搜查中发现鸟类死体35850只,活体11430只,并将存活的11430只野生鸟类放生。2018年4月,五河县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对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等十六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石成明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共同赔偿因其实施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11442441.95元;被告刘某等13人分别赔偿13093.34元至618214.14元不等,总计超490万元。此外,被告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应对被告刘湖某等13名被告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名被告还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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