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讯(吴何)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梅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底的某日下午,被告人梅某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与被害人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梅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梅某离家出走,一直了无音讯,警方将其网上追逃。
今年2月中旬,梅某在江苏省某村镇一小区外路边被公安局民警抓获。梅某被抓后,警方经侦查,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7月下旬,梅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梅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某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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