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盛继彬)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等人涉黑组织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1992年起,被告人马某经营五河县沫河口镇(现淮上区沫河口镇)某窑厂,并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其网罗马某某等人在沫河口境内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马某为首的恶势力,马某因此有了恶名。2001年,以马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受到打击,马某被判刑入狱。2005年12月,马某刑满释放出狱。自2006年起,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恶名和经营窑厂积累的经济实力,以家族血亲、姻亲为纽带,以经营窑厂、承建“村村通”工程、“新农村”建设等工程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马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其家族成员马某某、石某某、高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与其有姻亲关系的被告人肖某某、石某、张某、李某、吴某、董某以及其同村一些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家族式犯罪组织。马某以家族血亲、姻亲等亲情指挥组织成员,并通过发工资、扶持组织成员做生意等方式奖励组织成员,树立其权威。
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马某及其组织成员利用组织的威慑力和影响力,插手工程,强行进行工程建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获取的收益由马某控制,其将部分收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房屋、车辆,提供逃跑、赔偿费用,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作模式。
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妨害作证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多起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沫河口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12月31日,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罪名,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窝藏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马某以及其他2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4年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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