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梁学刚)五河县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实现对县直单位监督全覆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聚焦主业主责,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切实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将制度创新转化为全面监督实效。
健全机构设置。县编委下发《关于中共五河县纪委向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设置的批复》,重新设置县纪委派驻纪检组13个,其中综合派驻组10个,单独派驻组3个,派驻机构较改革前精简29.2%,实现对全县58家党和国家机关监督全覆盖,监督“探头”作用明显增强。结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组建完成县监察委员会后,及时将县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名为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优化人员配备。核定编制50人,平均每个纪检监察组编制为4人左右,有效保证监督执纪人员力量。采取转任一批、调整一批、留任一批等方式,对一些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人员统筹安排,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目前13名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副组长、工作人员陆续到岗履新。加强培养锻炼。抓好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对如何开展执纪审查、信访举报受理核查、执纪审理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等内容进行专题辅导,并结合“以案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水平。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交流机制,不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生机活力。
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对机构名称、责任权限、工作管理、组织领导等进行明确规定,使派驻工作更加规范。明确工作职责,要求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派驻机构可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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