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涛 王振辉)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2010年10月25日夜,杨某伙同蒋某、柳某在安徽省泗县某镇造纸厂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铜芯。被盗变压器价值13800元。2011年1月29日20时许,杨某伙同蒋某、柳某在安徽省五河县某镇某村排灌站盗窃变压器时被村民发现,杨某、蒋某逃走,柳某被当场抓获。
经调查,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仅仅三个月的时间,杨某伙同蒋某、柳某(二人另案处理)先后在安徽省、江苏省境内偷盗工厂变压器铜芯十起,杨某涉案总价值915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均予以从重处罚,对两起未遂部分,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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