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
在推销车辆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一些业务人员往往不向投保人详细讲解相关内容、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当投保人申请赔偿时,保险公司又以禁止性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五河县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车辆保险理赔案,给保险业务人员及保险公司以警示。
2015年6月,未获得驾驶证的陈龙驾驶其朋友乔亮的宝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龙当场死亡并造成车辆损坏,陈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宝马轿车因该事故产生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合计8.3万余元。车主乔亮向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但该保险公司以保单中有“无证驾驶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乔亮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提供给原告乔亮的投保单正本原件背面贴有保险条款,但被原告撕掉,然而投保人声明一栏有原告的签字确认,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还辩称,已将保险条款送达给投保人,也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因此,对驾驶人无证驾驶而造成的车损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将保险条款送达给原告乔亮,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庭审时,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乔亮提供的保单原件认真仔细审核,确认投保单正本背面并没有显示有被撕痕迹,也没有骑缝章的印记。另外,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内容包括“无证驾驶”的规定未进行列明,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将保险条款送达给原告、原告知晓条款内容、被告尽到了提示义务。
五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的驾驶人无证驾驶导致车辆损毁,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保险公司没有对原告尽到提示义务,故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承担赔付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8.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完全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禁止性规定也如此。因此,保险公司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要向投保人进行有效提示,这样既可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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