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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 返还垫付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3-01-29 22:34   https://www.yybnet.net/

明知儿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放任其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08500元,现在要向无证驾驶人张小明和其父亲张明追偿垫付的保险费用,法院能否支持?

2011年10月20日,张小明驾驶其父亲的“钻豹”牌二轮摩托车沿S306线由北向南行驶,在路口处,与左转弯横过道路的老孙相刮撞,造成老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大队认定:张小明和老孙承担同等责任。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且查明张小明属于无证驾驶。 2011年11月16日,老孙的亲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共赔偿了老孙亲属共计108500元。前不久,保险公司将张小明及张明起诉至五河县法院,要求偿还垫付款。

张小明、张明认为:保险公司追偿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基于民事调解,是一种自愿行为,不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追偿,则失去了交强险的立法本意。请法院依法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请。

法院认为,因张小明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合同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追偿的范围,则应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即追偿的范围应在致害人的责任限额内。鉴于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小明、老孙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则被告张小明在其责任限额内应向保险公司承担50%责任,即承担金额为54250元。现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追偿有失公平,故对其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同时,张明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对该事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张小明应给付保险公司54250元;张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保险公司申请撤诉,原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周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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