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居民马龙购新房两年多不能入住,起诉开发商。日前,五河县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
2009年11月,开发商与马龙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一套建筑面积为145平方米房屋预售给马龙,房款39.4万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0年5月1日前。
房屋按时交付后,马龙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客厅地面出现南北向的贯通裂缝;外墙没有进行粉饰、加贴面砖;屋顶漏水严重;卧室西南角垂直误差大,内墙粉饰起皮。马龙要求进行维修,开发商同意一次性补偿1.8万元,今后有关裂缝问题维修及费用均由房主自行负责处理。对协商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宣扬。开发商将补偿款支付给马龙后,房屋地面裂缝及顶层渗漏和外墙没有贴瓷砖问题仍没有解决,致使马龙至今无法使用房屋。
前不久,马龙诉至五河县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按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赔偿损失,算到被告履行维修义务时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及时付清购房款,被告也应在合同约定的2010年5月1日前交付质量合格、没有瑕疵的房屋给原告。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虽同意维修,但迟迟没有维修,最后通过一纸协议把问题交由原告自行处理。原告因维修技术能力问题,至今未对该裂缝进行维修,使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至今不能使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应给予赔偿。损失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标准计算。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马龙因房屋质量不能按期使用损失费用6.9万余元。陶成 缪荣军
新闻推荐
本报讯 五河县交通局2012年度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公务基本定额费用为28万元,而当年该局支出招待费已达到27.3万元,且部分公务消费结算在了该局主要负责...
五河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五河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