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合肥一男子在公交车上扒窃手机,虽然价值只有541元,达不到以前追究盗窃罪的1000元数额标准,但依据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该男子涉嫌盗窃罪,6月1日,被合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成为合肥首例因扒窃被追究刑责的嫌疑人。
5月12日16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一大队民警在省城111路公交车线路进行巡逻,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分路口站时,民警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从一辆公交车下车后随即又上了另一辆公交车。民警立即对其进行盘查,发现其携带一部高仿苹果I8型手机,且无法说清手机的来路。
经进一步审查,该男子姓邹,38岁,聋哑人,蚌埠市五河县人,其交代了在111路公交车上盗窃他人手机的事实。民警随后驾车赶上机主王某某,王某某摸了半天说,自己手机没有了。据民警调查,邹某某自2009年以来先后5次因盗窃而被公安机关处理,系惯犯。此次扒窃的手机经鉴定价值541元。
合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副局长蒋建平说,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像本案中邹某某偷得价值541元的手机,受到的将只是行政拘留处罚,而今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则首次将扒窃列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凡是盗窃,无论财物、金额多少,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对扒窃行为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也将对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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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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