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驾驶员郭某在车子撞人后,没有报警,也顾不上救人,而是想着逃跑,最终郭某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近日,一位群众报警称,他家邻居在28中旁边菜市场被电瓶车撞了,事发后电瓶车驾驶人跑了。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案发时,郭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长青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乐路路口北侧路段,撞到行人唐某,致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郭某将伤者唐某扶起后离开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郭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时,唐某肩膀已经下垂不能动了,后经医院检查唐某肩膀已经脱臼。
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桂泽鑫、李宇在对涉嫌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进行分析,发现其是从长青北路菜市场驶出,由于公安监控角度问题,无法追查到具体来处。沿着其逃逸方向追查,发现该当事人已有一定戒备,在大街小巷内穿梭,难以追查。
经相关部门协助,成功分析出该逃逸车辆驾驶员郭某身份信息,但其是外省人士,在蚌埠市并未登记住所。民警在大队领导的协助下,利用人脸卡口,开展了长达两个星期的分析、追查,找到其在市内的住所——长青小区。民警多次在该小区摸查走访,携带照片找物业询问,但均未找到该嫌疑人。
再次调查,民警发现该嫌疑人郭某又驾驶嫌疑车辆行经胜利西路大禹广场路段,且向淮上区方向行驶。按照郭某的行动轨迹,最终锁定务工地点在淮上区桃园三期小区内。但桃园三期小区规模较大,民警走遍小区每一栋单元楼,均未找到嫌疑车辆及郭某。后经调阅小区监控视频,发现郭某进入8号单元楼,民警挨家挨户在每个楼层寻找,最终在18层一家正在施工的工地内找到嫌疑车辆,并查获嫌疑人郭某。
在此起事故中,伤者唐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在事故形成中是有一定责任的,但依据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郭某因其在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经民警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
民警提醒,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特别是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倘若因为自己心怀侥幸、麻痹大意,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当事人及其家属都难以承受。广大驾驶员行驶途中,应当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他人负责,确保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李春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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