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刘少威)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宣判蔡某山等26人涉恶案件,被告人蔡某山犯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凯是被告人蔡某山、蔡某奎的父亲,蔡某奎是蔡某山的哥哥,蔡某良(在逃)从小在蔡某凯家生活。蔡某凯在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的支持下长期把持马城镇五淮村村委会主任一职,形成了以蔡某凯为主要纠集者,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为成员的恶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蔡某山还伙同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组织卖淫犯罪,严重损坏矿产资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凯在工作处理或者日常生活中、被告人蔡某奎在日常生活中,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山、蔡某凯、蔡某奎、蔡某艳等14人持械与他人发生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蔡某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山、何某、陈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贵等11人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蔡某山、高某等5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入国家禁采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全案而言,蔡某凯、蔡某山、蔡某奎、蔡某良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蔡某山犯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万元;被告人蔡某凯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蔡某奎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两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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