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卢刚)10月17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8名被告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山骨料线生产开始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殳元景、殳国起等人先后组成殳家车队,缴纳保证金、建立微信群从事该水泥公司矿山石子运输。为垄断石子运输经营,殳家车队车主及驾驶员数次通过言语威胁、堵路、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其他车主退出运输经营,强迫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怀远某有限公司等接受其运输服务,并任意抬高运费。殳家车队部分成员在阻挠吴某某车辆进行运输过程中与吴某某等人打架,并将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掀翻至路侧水沟,造成车辆损害。在蚌埠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矿山附近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计63万余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先后以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为首要分子,殳元景、殳国起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殳元景、殳国起等28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其担任集团首要分子期间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殳元景、殳国起为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该28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其运输服务,并多次强迫多人退出运输经营市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殳成杰、殳景田、殳永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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