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是养成的,毛病是惯出来的。
各类电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马路上乱蹿、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闯红灯等就是一个例证。
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要走斑马线……这些出行常识,小学、幼儿园的孩子大多都耳熟能详,能说的头头是道。那些骑各类电动车的成人们,你能说他们不懂交通法规吗?既然知道,为什么不去遵守,使井然有序的交通秩序出现不和谐的音符,自己亦成为让别人避而远之的对象呢?
我想,之所以出现这种令人尴尬的局面,除了各类电动车驾驶者主观意识外,社会其他方面也有一定的责任,或者说,我们过分迁就、宽容电动车驾驶者,一句话,是惯的结果。譬如说,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时,处理者往往抱着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宗旨,速战速决,没有时间和精力陷入纠缠之中。当然,事故处理者也不是随心所欲,心血来潮,他们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而法律法规将非机动车与行人一并纳入了弱者行列,如此,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部分责任或主要责任。而机动车驾驶员呢,有口莫辩,自认倒霉,反正有保险公司呢。
如斯,一传十,十传百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非机动车的违法气焰,他们毫无顾忌的违章行驶,并挑衅似的认为机动车不敢撞自己,因为机动车要担责。事发后,有些电动车驾驶员不去反思己之过,甚至作为茶前饭后炫耀的资本。
电动车的国标已颁布,蚌埠市集中整治电动三、四轮车工作已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属于电动自行车的,属于机动车的,分门别类,实行归口管理,这个管理理所当然地包括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电动也好,燃油的也罢,只要属于机动车类别的,该谁的责任是谁的责任,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承担什么后果,不应该有强者之说,也无弱者之别。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电动车主不愿承担赔付的情况。没有关系的,最终还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冻结其财产,列入老赖名单等等。执行手段多多,法律强制力无限。只有让那些骑电动车违法者付出代价,感觉到了疼痛,他们才会长记性,才会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近日江苏淮安就开了个好头。
在江苏淮安的205国道的一个交叉路口,电动车驾驶员王某(化名)在横穿十字路口时,与一直行的货车发生碰撞。当时李某所前行的方向为红灯,而货车行驶方向为绿灯,货车司机突然发现闯红灯横穿公路的李某时,两车已经相撞在即。
货车司机急忙刹车,并急打方向避让,由于巨大的惯性,货车轮胎在地上拖出一道道胎痕,车辆偏斜冲出路面,万幸的是,总算没有将电动车驾驶员李某碾在车下。然而货车横摆的车尾,还是将李某扫倒在地。
货车司机急忙下车查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重伤倒地的李某却不忘指责货车司机驾驶技术,并认为事故责任皆因货车司机不礼让非机动车且驾驶速度过快所致,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20赶到后,将李某送医救治,后经检查,李某全身多处骨折,货车司机一度为此惴惴不安。交警勘查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电动车驾驶员李某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闯红灯通行,电动车驾驶员李某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拿到事故认定书,货车司机悬着的心这才放了下来。
遵守法律法规,包括电动车主在内,是我们每个人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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