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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接力“追回”公共绿地 蚌埠宝龙城市广场被毁绿地复建始末

来源:蚌埠日报 2019-01-04 05:3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吴媛媛通讯员赵肖灿

宝龙城市广场沿延安路西侧人行道内,近期出现一片“新”建的街头绿地,刚刚种下的植物还没在泥土中扎下根来,但已经为冬日的街头增添了几分绿意。

一个多月前,这里还是一个收费停车场;在更早的一年半之前,这里曾是一片绿地。

绿地变成停车场,又从停车场变回绿地,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未经批准十几年绿地变成停车场

2017年5月初的一天,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李淑光途经宝龙城市广场沿延安路附近时,突然发现存在了十几年的绿地正在被施工硬化。施工人员告诉她,这里在建停车场。

“改成停车场?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了吗?”凭着直觉李淑光感到此事大为不妥,“改建不需要经过审批嘛,私自改建是不是违法?”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李淑光对人大工作一直非常关注,她记得这年3月1日,蚌埠市刚刚公布施行了《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这其中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找到这部刚施行不久的地方性法规,李淑光一条条研究起来,当看到第二十七条时,她的心揪了起来,条款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因城镇规划调整或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

要去问个清楚!李淑光立即和其他几名市人大代表联系,于5月8日先后到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管理局问询,两家单位均表示没有收到拆除绿化带的申请。

至此,事情已经很明了,宝龙城市广场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已建成的绿地改作他用,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违法。

必须要纠正这种违法行为!2017年5月10日,李淑光等9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关于宝龙城市广场擅自拆除街头绿化带情况反映》,并向市园林管理局提出问询。

然而,就在人大代表四处奔走时,改建施工并没有停止,甚至有扩大范围之势。眼看着绿地一点点被破坏,代表们心急如焚,多次到施工现场查看劝阻,避免施工范围进一步扩大。

多方关注当事方被处以行政处罚

不久,一份由人大代表联合署名的情况反映材料,交到了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何金良的手中。5月17日,何金良就此事作出批示:“《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已实施,人大代表维护法律尊严的行动值得充分肯定和表扬。请住建委、行政执法局、经开区负责同志认真按《条例》处理。请法工委、城建工委、内司工委监督办理情况。”

此后的一周时间内,市住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递交了关于此事处理情况的报告,住建部门向经开区管委会发出提请依法查处的函,市行政执法局要求经开区市容局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然而在此期间,宝龙城市广场的毁绿行为并没有停止,停车场建设也没有中断。针对这一公然违法行为,当年7月17日,李淑光等27名人大代表再次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依法依规查处。8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督办函,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办理。

2017年8月31日,在弄清事件的来龙去脉及相关法律问题后,经开区市容局对宝龙商业公司破坏绿化带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七日内恢复原状,但当事方对这一决定并不完全认同。

9月25日,蚌埠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告知经开区市容局,他们认可“未经批准擅自毁绿”的行政处罚,但对“要求其七日内恢复原状”的处罚表示不服,并称已提交律师申请行政复议。当年10月16日,当事方正式申请行政复议。

几经波折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当事方就一直对“毁绿”这一说法表示不认同。该公司认为,这一区域原本就是按停车场规划,其行为并不违法。

事实上,早在2017年5月8日向市规划局问询时,李淑光等代表就已得到了明确的答复。当时,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在查阅宝龙城市广场原规划图后确认,2006年该区域确是作为部分车位和绿化进行规划,但由于当时蚌埠市汽车保有量较低,宝龙广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满足使用需求,这一区域就调整为绿地街心花园,并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经过规划部门验收。

“也就是说,这是一块已实际建成并使用了11年的绿地。”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钱雪梅解释说,按照《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的使用性质。

2018年1月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七日内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2018年初,新任第十六届市人大代表姚爱民等接过“接力棒”,在市人代会上联名就此事郑重提出建议,继续对这一事件进行跟踪监督。

接力跟踪原址恢复公共绿地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蚌埠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向经开区市容局提交报告,说明实际情况并表示将投入经费,对宝龙广场红线内兴业街侧道路一并改造。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下,此后当事方在原址西南角和已建成的停车场中部恢复了42平方米的绿化。

然而,这一“异地恢复”的做法并未得到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认可。

在2018年9月29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主任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提交了关于《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将宝龙城市广场“毁绿”事件作为主要问题之一列出。报告指出:“查处工作几经波折,至今年5月,宝龙商业公司虽已承认并接受行政处罚,也在广场其他位置修建了面积相当的绿化带,但仍未落实《条例》第三十五条‘恢复原状’的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必须要在原址恢复原状。”钱雪梅说,“不能理解为可以在异地恢复同等面积的绿地。”

如钱雪梅所言,《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一直跟踪此事的代表们到现场查看后,对“异地恢复”的做法和实际效果表示不满意,更令他们感到不满的是,违规兴建的停车场却仍在收费运营。

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倪建胜明确要求:“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尽快督促依法恢复原状,并以宝龙城市广场毁绿事件的处理作为典型案例,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对该事件的持续关注,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历经一年多的波折坎坷,这一“毁绿”事件再次引起多方关注。9月30日,姚爱民等人大代表与市住建委、市行政执法局、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再次到现场实地查看,后又调取该区域建成后的卫星航拍图作为依据,与当事方商定具体施工方案,督促其尽快启动复建工作。

2018年11月中旬,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经开区管委会与当事方最终确定了效果图、施工图、苗木配置等方案,在经过招标程序后,绿地建设正式启动,而在此之前,停车场也已停止运营。随后,按照倪建胜主任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密切跟踪关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到12月22日,绿地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提议人大代表表示认可和满意。

两届人大代表接力关注、两位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多次批示、两届人大持续跟踪监督……去年年末,宝龙城市广场延安路西侧,形状各异的花坛中种植着羽衣甘蓝、黄杨、香樟等植物,人们或漫步其中,或停下来休息小憩,这方街头绿地又重新回到了市民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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