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月6日,孟某某在蚌埠市粤港茶餐厅购买了“花旗参炖乌鸡、虫草花石斛炖老鸡”两道菜。事后,孟某某认为粤港茶餐厅出售的该两道菜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向蚌埠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举报,要求进行处理。同年1月16日,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将孟某某的投诉举报材料转交蚌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理。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后,于2017年3月16日向孟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粤港茶餐厅经营的花旗参乌鸡汤未进入药用渠道,也未宣传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未构成违法行为。孟某某认为该答复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确认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孟某某的举报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因粤港茶餐厅把花旗参、石斛作为食材,在菜单中未宣传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不构成违法行为,并将该处理结果告知孟某某,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当事人因投诉、举报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情形越来越多。此类案件能否进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的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本案经审理后,查明粤港茶餐厅并无违法行为,法院作出驳回孟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既保障了消费者行使诉权,亦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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