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简寻)该提交的证据事先不提交,直到开庭才出示重要证据。虽然证据最终被采信,但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严重影响了法院查明事实。日前,淮上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某开出该院今年首份逾期举证罚单。
2014年,陈某借用某劳务公司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提供工程劳务,2017年工程结束后建筑公司未与陈某结清款项,陈某遂诉至法院。在这一案件中,劳务分包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但陈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直到开庭时陈某的律师才当庭提交,被告提出了证据已逾期的意见,要求法院依法处理。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陈某逾期提交的劳务合同属于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在采纳该证据的同时,认定陈某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接到罚款决定后,陈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按期交纳了1000元罚款。
该案承办法官薛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拖延举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视而不见。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案件的正常审判进度。”薛铁表示,希望通过这起罚款案例,提醒当事人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及时举证,如有困难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并申请延期举证,杜绝不依法举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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