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雅 张璟玉
蚌埠市民王军与刘志(均系化名)是朋友关系。 3年前,刘志向王军借款1万元,并在借条上言明借款的数额以及利息。后王军因生活困难多次催要借款,但刘志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王军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鉴于被告刘志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书面递交答辩意见,本案按缺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军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48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刘志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其拒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志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48万元。如未按期给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解析】
认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就判不了,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只有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阐释自己的主张,才能让法官全面了解案情。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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