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瑶
“我家狗不咬人”,这是很多遛狗不拴绳的人的观念;“它是畜生谁知道”,这可能是所有反对者的意见。继本报在A1版刊发《“文明养狗”更需付诸行动》的报道后,“与‘没拴绳出门的狗\’狭路相逢后该作何反应?”成为很多人热议的话题。
撞死不拴绳出门的狗,该不该赔偿?
前几天,在恒大御景湾小区,市民张建(化名)开车出小区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只小狗,车狗相撞后,小狗当场死亡,张建被狗主人要求赔偿。因为赶着去上班,张建赔给狗主人300元钱。事后张建认为自己这笔钱赔得很冤枉,“在小区里其实车速不快,但他的狗没拴绳,突然蹿出来,根本来不及反应,责任不在我。”张建说,自己当时之所以愿意赔偿完全是看在大家同住一个小区的分上,不想和邻居关系搞得太僵,另外自己实在赶时间,没时间耗在现场。但他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建的遭遇,也引起了围观邻居们的不同意见。
“养狗和养小孩一样,自己没看好怎么能赖别人,狗不拴绳就出门,就是狗主人的责任,跟司机没关系,根本不该赔。”当场围观的市民曹女士认为,车狗相撞导致狗死亡,狗主人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而且也不符合养狗条例的规定,狗主人应该承担全责。
同样住在一个小区的马女士自家也养了狗,她认为车狗相撞,狗被撞死,司机应该赔偿。“狗也是主人的财产,被撞死了相当于财产受损,司机理应赔偿。当然,主人不拴绳就出门遛狗不应该,司机赔偿可以酌情考虑少赔一点,但不能不赔。”
遛狗不拴绳,什么心态?
遛狗的时候,一根狗绳可以避免狗伤人或是惊吓到路人;一张便纸可以捡起狗留下的粪便;一个小小的身份牌可以让狗堂堂正正上街遛弯,身份的认证更是给狗的防疫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结合养犬管理条例里的具体规定,记者走访街头、社区、广场等地发现,文明养犬,离我们的距离其实不止一点点。
8月7日晚上,在银泰城市广场,一名女士带着一只红贵宾进入商场并且没有给狗拴绳,活泼的贵宾犬在商场里欢快地跑来跑去,还不时在一些顾客脚下嗅来嗅去,有些顾客被吓得立在当场不敢轻易动弹,狗主人却视若无睹继续逛。商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该女子将狗带离商场,却引起该女子的极大不满。后来,狗自己跑到室外后,该女子才追着狗跑了出去。
8月6日傍晚,在商之都东门附近,记者一眼扫过去,发现这里至少聚集了五只狗,只有一只狗拴了狗绳,有两只狗还在进入商场的第一道门和第二道门之间嬉戏。一旁的狗主人虽然手里都拿着狗绳,可是却没有系在狗脖子上。
“狗是最通人性的,也有感情,它也知道谁对它好,它也喜欢自由自在,用绳子勒着脖子狗不舒服,出门只要看我掏绳子就闹人。”一名家住附近的市民说,他平时外出遛狗,一般不会用牵引绳拴着,如果是去远一点的地方,才会用一根软的绳子拴住小狗,主要是担心路上车辆太多,容易被撞着。因为小狗很温顺听话,不担心它咬人。
在《蚌埠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
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携犬外出必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路人遇到没拴的狗,随时准备和狗搏斗
“每每自家孩子被吓到,对方总会轻飘飘地说一句:‘我家狗不咬人的,别怕。\’这个时候我内心非常好奇:你是狗吗?你怎么知道它不咬人?它就算不咬人,但是也会吓到人,多少‘恐狗症\’就是被这种不负责任的‘爱狗人士\’吓出来的。”家住和顺家园的徐女士说,自己平时也会觉得狗很可爱,可是狗主人遛狗不拴狗的行为,让她越来越讨厌狗和狗主人。有几次遇到没拴狗绳的狗向孩子扑来,她本能反应就是把孩子抱起来,狗主人虽然在一旁呵斥,可是狗完全不听指挥,每当此时她都有把狗立刻杖毙的想法。
“经常在电梯里遇到邻居带着没拴绳的狗一起,‘人狗对峙\’的一幕不时要上演,这条狗扑过我,每次它的主人都说,‘没事,我家狗赛脸,想跟你玩的。\’我也是无语了。”家住绿地中央广场的顾先生说,现在只要遇到脾气暴躁且没拴的狗,他就做好准备,一旦被扑,就要用尽全力,朝狗踢去。“现在大家都不放心,狗是真狗,疫苗却不一定是真的,遛狗不拴狗,相当于犯法。我不踢死他,有可能我就要被它咬死。而且我觉得它扑我在先,我就算把它踢死、打死,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撞死没拴的狗,车主不担责,踢死扑来的狗算自卫
开车撞死没拴的狗,要不要赔偿?面对无缘无故朝自己扑来的狗,一脚踢死要不要赔?针对有些市民提出的这些疑问,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一名苏姓律师对这些疑问做出了解答,苏律师解释,如果在路上,机动车把没拴的狗撞死了,汽车驾驶人不但不承担责任不需要赔钱,而且如果驾驶人是因为避让狗而撞到电线杆、护栏之类设施而引起车辆受损的,狗主人还应该赔偿车辆驾驶人。
对于“狗是主人的私人财产,不论拴没拴绳,被撞死就要赔”的说法,苏律师反驳了这一观点,“当事人对个人财产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把手机随便扔道路上,被车轧烂了,能找别人赔吗?不拴狗就带狗出门也是一个道理,等于是把自己的财产随便扔到马路上。而且不拴狗就出门,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如果狗无缘无故向自己扑来,一脚把狗踢开致死,这种情况下,苏律师认为,即便把狗踢死也算自卫行为,不该向狗主人赔偿。但在纠纷过程中,被狗扑的人要注意保存证据,如果是在电梯内这类有监控的地方,能留有证据说清问题,在没有监控的地方,情况比较紧急,当事人最好是请旁观者作证,或者事后紧急把狗没有拴绳、附近没有主人监管的情况拍照留证。
苏律师还分析了几种特殊情况,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动物致害时当时的占有人承担责任,不管其是否为动物的所有人。比如说甲的狗借给乙玩,在乙家把第三人黎某咬伤,乙应该对黎某承担责任。
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损害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在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这个责任具有绝对性,不存在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比如遛狗时未拴狗绳,比如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上述为不免责的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按规定饲养的是非烈性犬并按照规定外出拴绳的情况下,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是故意,比如主动招惹动物、挑逗动物,饲养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就是说如果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外出不采取安全措施,饲养人对受害人一律要进行赔偿。如果按规定养犬,饲养人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时候,才可以减责或免责。如果动物伤人是因为饲养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请求赔偿,饲养人赔偿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遗弃和逃跑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宠物的主人要管好自己的宠物,如果不想养了,也应当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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