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梅)日前,禹会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原告方某的父亲和被告李某于2013年10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2014年11月生育一女也就是方某。因李某与丈夫认识时年龄较小,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后于2016年2月分手。原告方某出生至今一直由父亲抚养,李某未抚养过方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故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本着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情况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被告李某于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方某抚养费400元直至方某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2018年的抚养费为32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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