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曹梦晴)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前,市食药监局联合市农林委下文,在蚌埠市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蚌埠市食用农产品有了自己的“身份证”。
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准出,是指生产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适用于生产基地农产品证明。市场准入,是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根据要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
严格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提供合格证明。销售按照有关规定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验讫印章;牛、羊、禽类等畜禽产品应出具动物产地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以及生产经营者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范围,应在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同时,严格果蔬类、水产品类和食用菌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畜禽屠宰厂(场)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省内外批发市场出具的“随货同行单”“票证通”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与购买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可以作为购货凭证。此外,严格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购进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疫合格证明。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生产场地的质量安全有了严格要求,追溯到源头有了清晰的路径。据了解,截至目前,蚌埠市已建立了116家农产品快检室和36家农贸市场快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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