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蚌埠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运死刑。(本报资料图片)
2014 年,蚌埠男子陈运醉酒驾驶导致6 人死亡。2015 年9 月,蚌埠中院一审宣判,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安徽省高院对陈运案的重审终审判决:陈运被改判无期徒刑。
事件回顾:
男子超速醉驾致6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 年12月26 日晚,陈运受邀参加饭局,便开车赴约。在酒桌上,陈运喝了三四两白酒和几瓶啤酒。饭局结束后,在KTV 包厢里,陈运又喝了几小瓶啤酒。从KTV 出来后,陈运开车离开。
当日23 时10 分许,陈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白色轿车,行驶至蚌埠市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将横过工农路的胡某某撞倒,后又连续撞倒徐某某等5 人,致2人当场死亡,4 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轿车撞击行人并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到治安岗亭停下后,陈运下车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日23 时50 分,在家人陪同下,陈运到当地山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徐某某等6名受害人均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下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肢体骨折等复合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经鉴定,送检的陈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66 毫克,陈运处于醉酒驾驶状态。事发时,其驾驶轿车时速达100~108 公里,而案发路段属城市道路,且限速50 公里/时,陈运属于超速行驶。
一审判决:
虽投案自首仍判死刑
2015 年9 月8 日,蚌埠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院认为,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超速行驶,致六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陈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虽有从轻情节,但根据其所犯罪行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后果,不足以免除其死刑。该院一审判处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 年7 月14 日,安徽省高院对陈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高院二审认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驾车,在蚌埠市区的繁华地段高速行驶,从而连续撞击多人,致六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陈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其亦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遂裁定驳回陈运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
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2017 年12 月28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安徽省高院对陈运一案的重审终审判决文书。
判决文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17 年11 月3 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9487065 号刑事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院维持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撤销该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重审:
量刑过重改判无期
2017 年11 月27 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作出重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死刑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安徽省高院认为,陈运案发后在亲属的劝说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陈运系间接故意犯罪,肇事后立即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并及时拨打120 急救电话,其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且陈运的亲属也能尽力代为赔偿,其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陈运量刑过重,依法应予纠正,故对陈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
见习记者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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