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焕丽向记者出示终审判决书。
◎回放
2016年8月,市民王先生拿到了绿城春江明月小区的新房,同年10月份,王先生收到该小区所在的绿城物业的意见征询函,问其是否封闭阳台,王先生选择同意。然而,当王先生购买了封闭阳台所需的材料准备运进小区施工安装时,物业公司却以小区应统一安装规定的封闭阳台为由,阻碍他运送材料。物业公司表示,业主只能在其指定的两个厂家定制安装规定样式的封闭阳台。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淮上区法院,并与12名业主联名上告,请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业主委托设计及施工封装阳台的行为。
今年6月9日,本报以《业主不得自封阳台 需用指定商家》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最终,淮上区法院做出判决,阳台虽然是赠送,但包含在产权面积内,是房屋的一部分,业主有权处置。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雇用的管理者,主要责任是监督,不能强行管理业主。
◎追踪
“原先因为阳台,新房拿到一年多了,始终没有办法装修。现在我终于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自己选择商家封闭阳台了。”日前,记者联系上了市民王先生,他告诉记者,淮上区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因不服判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底,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7日中午,记者来到绿城春江明月小区王先生家中。尽管交房一年多,这间住宅基本上还是毛坯,只有简单的几件家具和电器。“物业公司当初要求业主从底部开始封阳台,其实这下面本来就有护栏和玻璃,没必要再封一遍。”租户许焕丽指着阳台内侧的小台阶说:“从底部封价格高不少不说,这个小台阶也会被封到外面,阳台等于变窄了,所以当初很多人都觉得物业要求不合理。”
判决书中写道,业主在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其意愿自行委托设计封装阳台。只要业主封装阳台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且顾及小区整体美观,应予以支持。物业公司可以从物业整体美观出发,对各业主封闭阳台方式作出一定限制,但无权排除业主的专有支配权。
记者手记
封装阳台受到物业阻碍不是个案,新闻上常有类似报道,这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然而到头来,大部分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捍卫自己利益的权利。实际上,对王先生而言,如果按照物业的规定封装阳台,多出的费用也并非无法接受,反而是近一年官司维权牵扯了他太多精力。但我们需要的,恰恰是这种“不嫌麻烦”的热心人。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封装阳台时一定要遵循《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装修队伍和厂家,不要侵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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