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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菜品中含有中药材是否违法? 市民两度状告监管部门不履职均败诉

来源:淮河晨刊 2017-09-25 10:4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陈艳春

“花旗参”、“虫草花”、“石斛”是常见的中药材,其能否被餐厅添加到食材中对外售卖?近日,市民孟先生在蚌埠市一家茶餐厅消费时,点了“花旗参炖乌鸡”和“虫草花、石斛炖老鸡”。之后,孟先生以饭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中药材,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市食药监部门举报投诉,在得到监管部门认定饭店不违法规的回复后,孟先生将监管部门——— 蚌山区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蚌山区法院驳回了孟先生的诉讼请求,孟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近日,该起案件二审在市中院开庭,中院认为药食同源符合相关规定,驳回孟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A

买主:鸡汤等是食品 不能添加“花旗参”“虫草花、石斛”

今年1月16号,市民孟先生在蚌埠市一家茶餐厅里,点了花旗参炖乌鸡和虫草花石斛炖老鸡两款炖汤,在食用过程中,他发现与菜品的名字相同,这两样菜品中确实添加了花旗参、虫草花和石斛。

“花旗参、石斛等都是列入国家药典的中药材,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应添加在普通食品中给消费者食用,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材属于违法行为。”孟先生说,他对中药材有一点了解,吃到上述两款菜品后,他又查看了该家餐厅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业的许可证,发现该家餐厅并没有生产销售保健品和药品的资质。

孟先生说,他向市食药监局进行举报,要求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没想到食药监局给出餐厅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我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问题,才将其告上法庭。”孟先生承认,这不是他第一次因类似事件进行举报,其曾在浙江等地为餐厅销售含有中药材的食品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因此获得数额不等的奖励钱款。

2017年4月25日,孟先生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完全履行职责为由,将其告上了蚌山区法院,要求判定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经过5月14日和6月14日两次公开审理,蚌山区法院认为,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孟先生的诉请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孟先生的诉讼请求。

孟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正确,上诉至市中院。

B

监管部门:花旗参、石斛等炖汤 符合饮食习惯

“接到举报投诉后,我们就对该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许黎说,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将其移交给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辖区黄庄市场所执法人员对孟先生举报的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调取了餐厅的菜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综合现场检查,我们认为餐厅不存在违法行为,然后将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寄送给孟先生。”许黎说,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作为食用的中药材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认定餐厅不构成违法行为。

许黎说,花旗参、虫草花、石斛在南方炖汤是一种有多年传统的饮食习惯,从目前来看,没有发现它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C

监管部门是否履职 一审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成二审争议焦点

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花旗参、虫草花、石斛是否被允许添加到食品中,一审法院适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复函规定,是否适当。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孟先生提供了一系列包括《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在内的规定,证明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花旗参、石斛等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孟先生认为,花旗参、石斛等不适合婴幼儿、孕妇等食用,餐厅即使销售也应在菜单上注明禁忌人群。

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则谈到《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已指出,有传统饮食习惯的食品不包括在新资源食品中,花旗参炖乌鸡、虫草花石斛炖老鸡是有传统饮食习惯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这里法律规定的是药品不是中药材,该法同时规定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工作人员认为,餐厅使用的花旗参乌鸡汤没有进入药用渠道,也未宣传主治功能,用法用量,不构成违法行为。

D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药食同源符合相关规定

近日,该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孟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诉举报材料后,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了受理告知、核查,现场检查、调解,并将调查处理结论予以送达等,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卫计委公布的保健品和药食同源原料目录中载明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该名单中包括“西洋参(花旗参)、石斛”,鲁某销售的“花旗参乌鸡汤”“虫草花、石斛炖老鸡”是我国南方地区有着传统习惯的药食同源的饮食,未进入药用渠道,也未宣传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也符合《国家食药总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孟先生认为“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中药成分的行为违法”的意见,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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