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天,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掀起宪法学习宣传热潮,使宪法法律融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作为被法律保护的每个公民更应该知法、守法、懂法,也要学会用法,做一个法律明白人。而在日常生活中,打官司成了公民与法律之间最直接的接触方式,如何正确使用法律,弄清楚打官司中的基础规则,在社会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显得愈发重要。为此,本报特邀请了多名具有丰富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律专家,教教大家如何高效高质的打一场官司,做一名法律明白人。
多年前,合肥一市民因为1块钱的公交费而打官司,当时引起了众多媒体和市民关注,因为那时“1元官司”还很少见。而随着社会发展,如今“1元官司”频频出现。记者获悉,近年来省内多家法院均审理过“1元官司”案件,有的还支持了当事人“1元诉请”。业内人士称,“1元官司”的增加反映出,人们用法维权意识在增强,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1元官司”频频出现
胜诉案例不在少数
◎案例一
家住滁州的吴先生诉称,其与滁州某置业公司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34万余元,交房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但是一直到2019年1月,该置业公司才交房。因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元。
开庭时,吴先生当庭撤回了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今年5月份,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吴先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案例二
今年5月份,家住寿县的李明起诉李军,请求法院确认李军侵犯其姓名权,并且赔偿其精神损失1元。因为,2003年李军在李明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寿县老家用李明身份证与户口本与一女子在四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0月,李明与前妻到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时,发现李军冒用了他姓名登记结婚,造成李明涉嫌重婚,无法办理复婚登记。
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军侵害了李明的姓名权,李明有权要求李军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李军侵害了李明的姓名权;李军赔偿李明损失1元。
◎案例三
在六安裕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男子因妻子贴他的大字报,说其“骗婚骗财”,男子怒告侵权索赔1元。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因家庭矛盾、感情纠纷而到处张贴大字报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据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
杜某某与郭某某均是怀远县村民,两位邻居因土地承包范围发生争议。2016年8月,当地镇政府作出决定,认为争议土地使用权归杜某某所有。郭某某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2018年11月,镇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丈量定界线,并向郭某某下发了限期自行排除涉案土地上的附作物和障碍物的通知,郭某某依然置之不理。
杜某某向怀远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元。法院审理判决,郭某某排除妨害,将土地内的物体予以清除,向杜某某赔偿损失1元。蚌埠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五
宣城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中,一女子认为另一女子对其进行谩骂、诽谤,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损失。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无故谩骂原告的事实清楚,被告贬损他人人格,超出了正常理性人的行为边界,显然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并滋扰了原告正常生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元。
◎案例六
合肥蜀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七旬老人在一超市购物时,发现商品“阿胶枣”漏标价格,询问员工,但一员工未给予积极回应,老人遂动手拉拽其衣服。被人拉开后,老人用一包“阿胶枣”扔向员工,员工回了句:“老不要脸的。”
事后,超市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安排员工去进行解释和道歉,但老人拒绝接受道歉。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确实被骂了一句,但老人采取拉拽衣服、扔砸商品等不当行为也有一定过错。事后,超市安排员工和专人分别对老人道歉,有效消除了骂人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法院驳回了老人的诉请。
“1元之诉”不是浪费 而是权利意识的增强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聂广福称,“1元诉讼”或者从法学角度更加准确地表述为“小额侵权诉讼”,经常引起人们的议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往往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去认识这一现象,有人觉得为了很少的赔偿数额,费时费力打官司并不划算;也有人认为这类诉讼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我认为,如果仅以经济效益的眼光,功利化地去认识‘1元诉讼’,很难发现这一现象反映的法治进步和宪法精神价值。”
聂广福称,法治从来不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法治的核心追求是公平正义。法律是公平的度量衡、法庭是正义的守护者。当公民遇到任何不公、不平、不正之事,寻求法律帮助、提请司法裁决,是对法律的高度信赖。如果仅以经济效益的眼光去评价“1元诉讼”,难以看见其背后公民对法治足以保障其权利的信念。
聂广福认为,国家的强盛、社会的进步,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历程,公民在解决吃饱穿暖问题后,而是更加关注自身的尊严、名誉,更加关注他人对自身权利的尊重。因此,很多“1元诉讼”都是当事人在进行合法权利的维护,而非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只有当事人才能真实体验到自身权利的损失感、获得感,法治则保护当事人为维护权利所进行的每一次努力。
另外,公民个体的维权活动,促进了公民全体和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这是“1元诉讼”的社会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引发诉讼的事件对社会的启示和警醒。人与人之间尊重和包容、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度、公共机构对当事人的服务意识等等,与人的发展、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相关联的诸多方面,都在潜移默化之下向着更加理性、文明、科学的方向不断前进。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聂广福称,一起“1元诉讼”其实就是一个公民为人与人之间更加尊重、经济社会更加发展、法治更加昌明所作出的努力。(文中诉讼当事人均为化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送法”进工地
12月3日,合肥畅通二环二标项目工地,农民工正在观看宪法知识展板。当日,中铁上海工程局联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法律工作者在现场向农民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集中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有关劳务纠纷、权益保障等问题,提高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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