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虽然男女双方已经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款。
男子方某与女子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方某给付张某见面礼11000元,张某返还礼金4000元。后举行结婚仪式,方某给付张某50000元用于购买婚后生活用品,张某用该款购买沙发、洗衣机、冰箱等物品共花费24199元。方某与张某订婚和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方某向张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讨要彩礼,遭到张某及其父母的拒绝。于是,方某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返还彩礼款67000元。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给付张某61000元,张某返还礼金4000元及按照方某的指示购买物品花费24199元,本院认可方某给付张某彩礼款32801元。方某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但张某认可彩礼款是交付给自己,且媒人也证明彩礼款是交付给了张某,故张某父母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考虑到是方某提出解除婚约,方某与张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同居生活,但是方某与张某并没有登记结婚,且同居时间不长,本院酌定张某在50%幅度内予以返还,即返还16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常美琴)
新闻推荐
载歌载舞庆丰收消费助力扶贫“石榴王”展示本报记者年福烨文/图石榴与产业结合,展会与经济联姻...
怀远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怀远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