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1和吴某2(化名)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处两被告人在案发水域放流105千克的鲤、鲢、鲫或其他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幼苗,支付公益诉讼鉴定费500元。
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1受被告人吴某2邀约,共同在禁渔期内非法使用电力捕鱼器,在怀远县境内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系常年禁渔区)内捕鱼,被怀远县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三无”机动钢制电鱼船1条及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约10.5千克杂鱼。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生态环境损害类专家评估意见书生态补偿意见,建议按照被电捕鱼类1:10的比例在案发流域放流105千克(约50万尾)的鲤、鲢、鲫、鳊或其他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幼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为此支付鉴定费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1和吴某2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1和吴某2分别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00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1和吴某2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并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荆涂峡鲤、长吻鮠(wéi)保护区是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怀远县淮河荆涂山口上下游及其两条支流(涡河、茨淮新河),全长32.9公里。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鲤、长吻鮠,其中,长吻鮠为安徽省二级水生保护动物。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禁渔区非法电捕鱼不仅会将河里的大鱼小鱼一锅端,还会对水质及河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广大群众切莫为了一己私利,破坏生态平衡,触碰法律红线。
(缪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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