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范伟)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案件,蚌埠市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请被判决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蚌埠市某公司为一家经营门窗、电子产品等制造、销售的公司,2019年1月23日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同意,接受水某的一批物资存放于该公司。王某发现此批物资不是水某所称的“废纸”,多次联系货主水某将物资拉走未果,遂报警并拨打12345市长热线要求处理,后案件转到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处理。2019年7月8日,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原告蚌埠市某公司认为自己不是货物所有人,还主动报警和拨打12345市长热线,认为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所涉固体废物是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同意存放的,且从存放之日2019年1月23日(原告诉状自认)至2019年3月12日没有采取“三防”措施,是有过错的。被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新闻推荐
疫情期间,中国好人、安徽省道德模范胡兆伦老人坚持为烈士守墓 让英魂不孤 为人们提供精神力量
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最严峻的日子,获得过“中国好人”、“安徽省道德模范”等荣誉的胡兆伦老人,作为管理员,依然...
怀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怀远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