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李莉)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但一些案件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恶意滥用这一权利,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近日,淮上区法院就对一案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罚款该案被告陈某3000元,这也是该院首次做出此类罚款决定。
淮上区法院在审理某建材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陈某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淮上区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且自己在庭审中陈述居住在淮上区范围内,仍以其住所地在怀远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详细说明法律规定并裁定驳回申请后,又以类似理由提出上诉。后市中院驳回了陈某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但陈某仍坚持上诉。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陈某多次拒接法院电话,其行为属于恶意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综合陈某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拖延诉讼的意图非常明显。
淮上区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权异议,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培养诚实守信的诉讼秩序,打击恶意干扰诉讼程序的行为,遂做出上述处罚决定。陈某申请复议后,市中院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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