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事发水塘所属村委会和承包人、施工人共担责45%,赔偿其家人约29万元
蚌埠男孩斌斌(化名)与小伙伴在村口水塘玩耍时,一名小伙伴落入深水区,斌斌出手相救,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当时,斌斌还未满12周岁。悲痛之下,斌斌的父母将水塘所属村委会和承包人、施工人告上了法庭。日前,蚌埠市中院二审判决,三方共担责45%、赔偿斌斌家属约29万元。
事件:男童救人溺亡
斌斌,2004年11月出生,事发时,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2016年8月28日下午,斌斌与小伟(化名)等6个小伙伴在怀远县常坟镇彭庙村公墓北一处水塘边游玩,并下塘趟水。后来,小伟不慎落入深水区,在水中挣扎,处于浅水区的斌斌见此情况,奋力将小伟救起,并推入浅水区,同行的其他小孩将小伟拉上岸,发现斌斌离他们较远,无法救援,斌斌不幸溺水身亡。
据悉,该塘属于彭庙村委会管辖,彭庙村委会将该村公墓工程交由赵某甲承包,赵某甲为修建公墓,雇佣赵某乙对涉事水塘开挖、取土,导致水塘加深。涉案水塘在案发时周边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无安全防范措施。赵某乙在受赵某甲雇佣为公墓取土期间,曾经从涉事水塘取土出售给一户村民用于其宅基地,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
事情发生后,和斌斌一起到水塘玩耍的孩子的家人给斌斌父母20000元作为补偿。
斌斌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庙村委会、赵某甲、赵某乙共同赔偿斌斌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583120元、丧葬费27569.5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及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675689.5元的60%,即405413.7元。
法院:各方均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斌斌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救助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仅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更符合我国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并加以弘扬。受害人斌斌因救助他人导致自身溺水身亡,实施救助行为值得肯定,但斌斌事发时已年满十一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具有对一般危险性常识的认知度,其对自身是否完全具备救助能力估计不足,对其不习水性而进入水塘救助他人的危险性未能充分认识,自身存有一定过错。
斌斌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看管职责,应教育和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令孩子远离危险之地,两人未善尽监护人职责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赵某乙受赵某甲的雇佣,履行的系职务行为,但其超出赵某甲的授权范围,将其从水塘所取的土还卖与他人,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其对水塘隐患的加深致危险几率增加存在相应的过错,认定赵某乙承担5%的责任。
赵某甲应该意识到其取土行为会加深水塘的深度,制造潜在危险和安全隐患,且对其雇员赵某乙将水塘的土对外出售的行为未加以管理和制止,进一步增加了安全隐患,且其在水塘边未设置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或明显的警示标志,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认定赵某甲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发生事故的水塘在彭庙村委会辖区范围之内,涉案水塘的管理义务应当由彭庙村委会承担,作为涉案水塘的所有者应该充分认识到该水塘对周围环境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并及时消除隐患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彭庙村委会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立警示牌,也没有对有安全隐患的水塘采取足以排除危险之措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认定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甲赔偿斌斌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8537.9元,赵某乙赔偿32134.5元,怀远县常坟镇彭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赔偿128537.9元。
赵某甲和彭庙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日前,蚌埠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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