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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国土支处字〔2017〕35号

来源:蚌埠日报 2018-03-01 13:45   https://www.yybnet.net/

被处罚人:周家全,身份证号:340321197110181630,家庭住址:蚌埠市马城镇黄郢村六组8号。

被处罚人:陈雷,身份证号:340321198012071512,家庭住址: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新城口村南山路组133号。

经查:2014年4月份,陈雷、周家全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高新区天河社区贡湾村,以每亩每年800元的价格租用姚多利、姚多玉等人的土地建设石料场,经实地测量,该石料场实际占地6.27亩。经套合《怀远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马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该宗土地现状为农用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实地勘查,该地块内建设的老虎机加工平台及固化所涉及土地,地表已被渣石铺垫并压实,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6.27亩耕作层已严重毁坏。

上述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勘测报告》、《耕地毁坏认定》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陈雷、周家全15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6.27亩非法占用破坏的土地原状;

2、将非法占用复6.27亩土地退还给天河科技园贡湾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詹易锦、沈伟

电 话:0552-2155939

地 址:蚌埠市南湖路1008号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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