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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告供出旧案■蚌埠玉器店劫案

来源:新安晚报 2014-03-20 12:1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蚌埠玉器店劫案

此前在山东劫18万黄金;未影响两嫌犯死刑判决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蚌埠“玉器店抢劫案”(本报2012年3月6日首次报道)重审有了结果,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昨日从蚌埠中院获悉,此案经发回重审,该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春晓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被告同时连带赔偿受害者家人附带民事诉讼人丧葬费20320元。

两恶徒杀人劫走玉器

2011年下半年,王春晓在蚌埠期间,发现花鸟市场古玩城中天成阁玉器店生意红火,遂找到王举预谋抢劫该店。2012年2月24日,两被告人驾驶王春晓租赁的轿车从河南永城出发到蚌埠,摸清了天成阁老板马某的生活规律。3月4日上午9时许,王春晓、王举在马某居住的小区车库内将其劫持后,对马某进行殴打,王春晓持刀向其腹部捅了一刀。后二人驾车将马某劫持至怀远县古城乡附近一农田偏僻处,将马某藏匿于水渠涵洞内。两人随后返回市区,用抢来的钥匙将马某的汽车开至古玩城。王春晓用钥匙打开天成阁玉器店店门,在拿玉的过程中引起商场保安的警觉,后被抓获,王举逃离现场。

当日下午3时,医务人员按照王春晓的交待赶到藏匿被害人的现场,经检查马某已不幸死亡。2012年3月7日,王举在河南永城落网。

去年一审时已获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春晓、王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采用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2013年3月2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器店劫案”两被告人王春晓、王举作出一审判决(与重审判决结果相同)。

判决后,王春晓对刑事判决不服,受害者家人也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分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件重审因“案外案”

二审期间,王春晓供述了2011年7月7日抢劫“政通金银店”的犯罪事实。因存在漏罪,2013年5月27日,安徽省高院依法撤销了蚌埠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春晓、王举在蚌埠重新接受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春晓伙同王中山(已判刑)、蒋佳佳(在逃)于2011年7月7日在山东抢劫黄金首饰507克,价值18万余元。

依据查明的事实,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昨日下午,记者从该院获悉,宣判后,王春晓再次表示要提起上诉。

高建业 本报记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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