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怀远的刘某某从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和一辆挂车,上路后发现,车辆并不是新车,不仅服务站不给保修,还被交警以擅自更改车辆处罚。买来的新车却被发现是二手货,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记者8月1日获悉,法院认定汽贸公司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修车费。
刘某某于2010年10月从怀远县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陕汽”牌牵引汽车及吉运牌低平板半挂车各一辆,价格分别为26万元和18万元。接车后不久,刘某某发现该车后驱动桥差速器出现故障,同年12月8日,刘某某开车前去保修,服务站认定车辆差速器总成非原车配件,且桥速与出厂不符,无法给予保修。次年4月,该车又被新疆交警以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等理由查扣。
2011年7月,刘某某将怀远县某汽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均反映该车存在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等多种异常情况,且车辆保修卡记载的车辆出厂时间、销售时间等亦与实际严重不符,上述情况能够充分证明汽贸公司交付给刘某某的陕汽牌牵引汽车,不是合格的新车,汽贸公司在销售时亦未向刘某某告知。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据此,汽贸公司作为具有车辆销售资格的公司,而非旧机动车销售单位,在与刘某某订立购车合同后,依法应当向刘某某交付的是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的新车,而不是其他标准或拼装、改装的车辆及旧车,故汽贸公司构成违约。
(葛怀燕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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