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陈栋梁)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380余亩农作物变卖,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6年12月5日,法院判决刘某偿还胡某借款本息合计62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某仍未履行。2017年5月25日,法院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次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其所有的180余亩小麦和200余亩红薯。拘留解除后,刘某擅自处分被查封的农作物,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且一直未申报财产。2017年7月,法院以刘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5月9日,刘某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被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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