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中锋)7月30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玉华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刘玉华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9于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玉华在固镇县濠城粮站(后更名为濠城粮油收储库)任副站长、站长、副主任等工作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违法采用收取粮食销售款不入账、虚造支出、违法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贪污公款251.166151万元。刘玉华在侵吞国家财产的同时,安排粮站会计将固东面粉厂付给濠城粮站的702吨共计109.512万元的小麦款分三次入账,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转;在某建筑承包商单某林因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向刘玉华提出借钱时,刘找到时任固镇县刘集粮油收储库主任的徐某林(已判决),动用该库粮食质量保证金50万元借给单某林投标使用。刘玉华在贪污、挪用公款的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陆某合等9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1.4万元。法院另查明,上诉人刘玉华长期单独或者纠集他人,无事或借故生非、逞强好胜、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扰乱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并阻挠、操纵固镇县粮食系统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务等十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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