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陶伟/文 余红霞/图) 7月30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玉华在固镇县濠城粮站(后更名为濠城粮油收储库)任副站长、站长、副主任等工作期间,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玉华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刘玉华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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