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春怡 通讯员 陈栋梁)“我们农民工挣点钱不容易,这次多亏了法院帮我要回了血汗钱!”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5月,高先生到杨某承包的工地做混凝土地坪。两个月的施工结束后,杨某却未向高先生支付工资,而是出具了一张欠条。在随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高先生多次催要欠款,杨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拖欠,最后干脆避而不见。无奈之下,高先生将杨某告上法院。2016年12月,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支付高先生工资款10925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杨某依然拒不支付钱款。于是,2017年2月,高先生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却玩起了“躲猫猫”。执行人员多方寻找杨某的下落,但对方一直躲避执行。很快,法院查明杨某名下有一辆轿车和一处房产,并且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间,曾三次支取工程款34000元,说明杨某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2017年11月27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杨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杨某自愿认罪,并向高某支付了10925元工资款及迟延履行金。
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有悔罪表现,也履行了还款义务,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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