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春怡)收购花生却迟迟不给货款,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却借口欠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不符,企图蒙混过关。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与妻子梁某以及父亲共同经营粮食收购生意。2014年秋,吴昊(化名)数次将自家收的花生卖给梁某。因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梁某向吴昊出具了欠条,写明“欠吴浩花生米款贰万玖仟柒佰捌拾柒29787元”。就在这张欠条的左下角,同时还写有“欠叁万捌千壹佰捌拾伍元38185元”字样。吴昊是一名普通农民,他万万没想到,正是欠条上“吴昊”与“吴浩”的一字之差,引发了后来一系列矛盾。
事后,吴昊多次催要花生款,王某一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还称欠条上的“吴浩”与吴昊无关。无奈之下,吴昊将王某一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一家收购吴昊的花生米,并分别向其出具38185元和29787元欠条,欠款属家庭共同债务,理应支付。此外,虽然王某妻子梁某出具的欠条上写明“欠吴浩花生米款29787元”,实际上该欠条的持有人为吴昊,“吴浩”与原告“吴昊”系同音不同字,“吴浩”也是吴昊的常用名,故本案债权人应为吴昊。法院遂判决王某一家共同支付原告花生款67972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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