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春怡)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习惯到专业美容机构做美容保养。但要当心的是,部分美容机构或因资质不够,或因工作人员疏忽,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此类事件普遍存在举证难、证据不足等问题,消费者维权之路走得未必轻松。这不,固镇法院日前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注射“玻尿酸”导致面部不适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4月8日,王女士经朋友介绍在固镇县城关镇某美容美发店消费17000元,通过注射玻尿酸做面部填充。没过多久,王女士面部注射玻尿酸的部分感到不适,开始以为是常规“适应期”,然而忍受了近一年,“适应期”依然没有过去。今年4月4日,忍无可忍的王女士前往南京一家医疗美容诊所打溶解酶,想要溶解之前注射在额头、下巴、太阳穴、嘴唇等处的“玻尿酸”。同时,王女士电话联系了固镇县城关镇的这家美容美发店,称自己眼睛周围不适,影响了视力,经常看不清楚,要求对方支付手术费用。美容美发店则希望王女士回店里处理,但王女士已不再信任这家美容美发店,坚持在正规医院打溶解酶。遗憾的是,四天后,王女士的复诊结果显示,溶解酶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王女士最终在南京依靠手术取出了脸上的“不明物质”。事后,因协商无果,王女士将这家美容美发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67600元。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曾给原告注射过玻尿酸。虽然原告称其主张的损害后果是因被告给其注射玻尿酸导致的,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外,原告所说的“已取出的不明物质”也无法被证明与被告注射的玻尿酸有联系。按照法律程序,此案属于侵权纠纷,原告应对其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接受服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美容项目、费用、损害后果等条款。同时也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免在诉讼中陷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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