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讯 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近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被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向王某某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014年5月份,固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与县市场监管局联手侦破了王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经查:固镇县濠城镇居民李某某与其妻王某某从2014年2月开始,先后从蚌埠某肉联厂私人冷库购进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肉600余件(约20公斤/件)进行煮沸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为使牛肉色泽鲜艳,非法添加工业亚硝酸钠等非食品添加剂,并将加工后的牛肉销售给周边居民、饭店。至查处时,王某某夫妇已加工出售牛肉3000余公斤,涉案价值10多万元。经检验,其二人加工的牛肉中亚硝酸钠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收到法律文书后,濠城司法所及时采集了王某某本人及其家庭信息,并与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协议,目前王某某已被纳入社区矫正服刑。
(单永才 杨艳艳 杜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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