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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了保险费 保险合同复效

来源:新安晚报 2013-08-24 22:10   https://www.yybnet.net/

固镇居民陈某经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朱某做工作,于1999年12月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祥和定期保险,约定保险期为20年,年交保险费195元,连续交了10年的保险费。

陈某于2009年11月5日因病去逝,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10万元。当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前往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时被拒付。拒付的理由是,投保人2009年度未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

陈某的子女向固镇县法院起诉提出,投保人2009年7月27日下午将应交的保险费已交给业务员朱某,朱某收款后当时没有打条子,并说由公司开票后再交给投保人。朱某收保费,应视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他没有及时将保费上交给公司,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保险公司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保险费1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于2008年12月4日到期。在60日宽限期内,陈某未续交保费,合同已中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未按规定日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中止。第9条规定,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陈某在2008年12月4日起之后的60日宽限期没有交保险费。2009年7月27日投保人向被告的业务员朱某交了保险费。既然朱某收了保险费,应视为被告收到保险费且保险合同已经复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陈某亲属保险金10万元。 高远 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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