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0日,记者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固镇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淑英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于日前一审宣判。怀远县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陈淑英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6年固镇县农民邹某、杜某与该县石湖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开发乡原供销社闲置土地建农贸大市场的协议,2008年建成商品房115间并对外出售。被告人陈淑英利用其手中职权,同意并让乡政府、乡土地所等部门为该商品房向县房产部门出具自建房的证明材料,使得邹某、杜某顺利地从该县房产部门办理了自建房房产证,给国家造成税费损失126万余元。同时,被告人陈淑英和固镇县石湖乡原党委书记胡保米分别收取了邹某的“感谢费”、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和25000元。
该案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淑英、胡保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费损失,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以被告人陈淑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胡保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常云铎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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