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明确规定,“界址调查,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固镇县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徐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因就是固镇县人民政府在地籍调查时未经四邻签字确认。
固镇人徐某某与徐某所争议地块相邻。徐某于2002年11月份,将坐落在本县城关镇牛市巷34号、占地面积为208平方米的一处宅基地向固镇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提供了由固镇县城关镇浍河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权属证明,交纳了登记费、测绘费、工本费。同年11月4日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地块进行了地籍调查,实际用途为住宅,并绘制宗地草图。但在四邻指界时,无东邻徐某某家人签字。 2003年7月5日固镇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为徐某登记了国有土地208平方米。同年8月15日经固镇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登记发证。 2010年10月份徐某翻建房屋,徐某某出面阻止时才得知,徐某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遂以侵害自己利益及颁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固镇县人民政府在为徐某进行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时,未经徐某某到场指界及签字认可,违反了必须由四邻签字的法定程序。遂依法撤销了固镇县人民政府为徐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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