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虽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丈夫”交通事故后死亡,而“妻子”以原告身份要求赔偿被固镇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2005年,原告朱某(女)与刘某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生育一女。 2009年11月26日6时,刘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固镇驶往沱河,沿S201线由南向北行至88KM+270M处时,追尾撞到被告高某停放在路面的无号牌故障四轮拖拉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固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与女儿、刘某父母将被告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朱某与亡者刘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死者刘某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认定双方曾经同居生活,因此原告朱某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并同时判决高某赔偿朱某女儿和刘某父母的经济损失。
(崔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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